一、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干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二、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準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三、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四、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五、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于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六、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七、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八、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六項禁令:
1、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各地各部門要大力精簡各種茶話會、聯歡會,嚴格控制年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單位之間不搞節日慰問活動,未經批準不得舉辦各類節日慶典活動。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單位內部一律不準用公款送禮、宴請。各地都不準到省、市機關所在地舉辦鄉情懇談會、茶話會、團拜會等活動,已有安排的,必須取消。各級黨政干部一律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安排的宴請,未經批準不準參與下屬單位的節日慶典活動。
2、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包括各種提貨券。各級黨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層調研等收受下屬單位贈送的土特產和提貨券。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紀律要求,加強管理,杜絕在機關收受和分發土特產的情況發生。
3、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嚴格把關,嚴于律己,要堅決拒收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嚴禁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借機斂財。
4、嚴禁濫發錢物,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各地各部門不準以各種名義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不準違反規定印制、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卡);不準借用各種名義組織和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準用公款組織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國(境)旅游等活動;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公車、在節日期間公車私用。
5、嚴禁超標準接待。領導干部下基層調研、參加會議、檢查工作等,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關要求執行。
6、嚴禁組織和參與賭博活動。各級黨員干部一定要充分認識賭博的嚴重危害性,決不組織和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八個禁止五十二個不準
一、“八個禁止”:
1、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2、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3、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4、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6、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7、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8、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
二、“五十二條不準”:
1、不準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財物;
2、不準接受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準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8、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9、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不準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11、不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15、不準私存私放公款;
16、不準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17、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18、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19、不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20、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21、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2、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23、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24、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25、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26、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27、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28、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29、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30、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
31、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32、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33、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34、不準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35、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及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36、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37、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8、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39、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0、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41、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42、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43、不準干預和插手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44、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5、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46、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47、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48、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49、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50、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51、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52、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交通部于2002年提出了交通系統領導干部“四個不準”規定:
一、不準利用職權打招呼、寫條子,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物資設備、材料采購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不準接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三、不準利用職權違規參與或干預企業事業單位經營活動;
四、不準配偶、子女、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干部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